重庆峰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2民初5565号
原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市赫章县白果镇金海岸7-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MA6HRM1N5L。
法定代表人:周光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小红,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中,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峰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百胜镇兴百路****(政府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59028004P。
法定代表人:陈阳,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华,男,1964年7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第三人:周光枢,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
第三人:张红飞,男,1968年7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启东市。
周光枢、张红飞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仁君,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第三人重庆峰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光枢、张红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