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津星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津星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江津实验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16民初5902号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津星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燕窝穴街163号祥瑞水木年华燕安庭D3幢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562467724。
法定代表人:陈相杰。
委托代理人:漆巨华,男,汉族,1967年8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系原告单位职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程锋,男,汉族,1970年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系原告单位职工,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市江津实验中学校,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大西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3814505492017。
法定代表人:何方成,校长。
委托代理人:李茂成,男,汉族,1970年10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系被告单位职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津星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实验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江津实验中学校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津星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200元,减半收取3100元,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津星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晏侣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侯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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