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津星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津星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江津区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津星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燕窝穴街163号祥瑞水木年华燕安庭D3幢1-1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4677-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男,汉族,1968年10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瑞安路祥瑞水木年华青木苑12号楼1号,组织机构代码20358714-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津星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津星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津星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津星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津星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