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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复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沪0105执4087号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沪0105民初2401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488,508.20元及利息。 本案受理后,本院即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承诺分期履行。嗣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本案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沪0105执408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缪 巍 审判员 喻 晖 审判员 吴沁泉
书记员 李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