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复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复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民终9507号
本院于二○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对上诉人上海复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宜兴市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沪01民终950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书中“太湖基地公司”均应补正为“太湖地基公司”。
审判长 潘 兵 审判员 刘 佳 审判员 娄 永
书记员 郭圣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