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复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404民初972号
原告:**,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XX,山东信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0年12月8日出生,住上海市长宁区,系上海复陆建筑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汉族,1963年1月16日出生,住上海市长宁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翁奇,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2年9月24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代理人:邱猛,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上海复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可乐路99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谢**、**、宋祥花、上海复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原告刘笛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500元由被告谢**负担。
审判员万裕庆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