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博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231民初2631号
原告:***,女,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垫江县澄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男,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第三人:重庆市博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576193554L。
法定代表人:邬永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建英诉被告***、***、第三人重庆市博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第三人重庆市博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建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建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79元,依法减半收取4789.50元,保全申请费3020元,共计7809.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在立案时已预交12599元,由原告在本院退回4789.50元)。
审判长任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黎国元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