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美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与重庆科美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729民初3759号
原告:**中,男,1964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告:重庆科美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凤山西路230号盛世港湾1幢4-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569921955Y。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诉被告重庆科美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