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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均、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04民初1201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赫大泉,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均,男,住重庆市长寿区。登记身份信息暂不详。
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凤山西路230号盛世港湾1幢4-4。
法定代表人:刘军。
原告***诉被告**均、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791144.12元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愿意对该诉讼保全行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791144.12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者对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广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卓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