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昱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18执188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昱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403675113783T。
法定代表人:*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1968年4月28日出生,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西安市鄠邑区渭丰镇保新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0000000。
法定代表人:*某某,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陕西昱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鄠邑区渭丰镇保新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18民初39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8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305元、执行费336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无法执结,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先将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时,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陕0118执188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恢复执行申请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蒲 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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