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昱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昱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鄠邑区渭丰镇保新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2019)陕0118民初3975

原告:陕西昱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凤凰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旭,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殷炜平、黄鸿斌陕西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邑区渭丰XXXX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蔡文礼,该村村委会主任。

原告陕西昱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升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邑区渭丰XX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74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昱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殷炜平,XX法定代表人蔡文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昱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85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该款自201561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376日,原告与原户县渭丰镇保兴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原保兴村)签订《户县渭丰镇保兴村村委会项目建设合同约定由原告包工包料承揽该办公楼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548920元;工程付款方式为:主体完工后付90000元进度款,水电装饰完工后付总金额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付清所有款项。20141218日,该办公楼竣工验收合格,双方结算工程总价款497600元,被告已付31262100元,下欠185000付。原告在向被告开具工程款发票后逐年索要无果,现提起本次诉讼。

被告XX村辩称,原告确系承建原保兴村办公楼原保兴村与原新安村于20185月正式合并为被告村后,原保兴村的村务档案及账务均未向被告村移交,现原告所出示的合同书及验收报告上加盖的原保兴村印章属实,但其内容因原保兴村未移交档案及账务,现无法比对、核实,故被告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提交证据:1、《户县渭丰镇保兴村村委会项目建设合同》,证明原告与原保兴村就该村办公楼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2、渭丰镇保兴村办公室验收报告,证明原告已履行合同,被告应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3、催款证明,证明被告诉讼主体适格;4、原保兴村会议记录,证明原保兴村决定对外发包建办公楼的过程。经质证,被告对证据123中原保兴村印章及被告村印章的真实性无异议,以原保兴村未移交档案及账务,无法比对核实为由,对证据12的内容表示不能确认,同时以其证据3所盖被告村印章系上届行为为由,对其内容表示不清楚。被告对证据4亦以原保兴村未移交档案为由,对其内容表示不清楚。本院结合全案事实及被告质证意见综合评判,对原告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被告XX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76日,原告与原保兴村村委会签订《户县渭丰镇保兴村村委会项目建设合同》,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建该村办公楼工程,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户县保兴村村委会办公楼工程地点:保兴村工程内容:工建、水电、装饰装修二、工程承包范围包工、包料三、合同工期二零壹叁年陆月壹日至二零壹叁年拾贰月叁拾壹日合同工期总天数180天四、工程质量工程质量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执行五、合同价款金额;伍拾肆万捌仟玖佰贰拾元整(548920)六、付款方式1、转账方式付款2、主体完工后付玖万元进度款,水电装饰完工后付总金额703、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付清所有款项七、工程最终以验收报告为实际付款金额八、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该合同落款有原告签章及原保兴村村委会时任村委会主任刘战迎、村支书陈来喜签字,并加盖该村村委会印章。工程竣工后,原保兴村村委会对该工程进行了验收,并于20141218日向原告出具书面验收报告,该报告内容为:渭丰镇保兴村办公室验收报告甲方:渭丰镇保兴村村委会乙方:陕西昱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标的保兴村办公室建设1、甲方于201376日将办公楼项目承包给乙方。2、建筑面积398平方1200元/平方含水电安装及粉刷,共计:肆拾柒万柒仟陆佰元整(477600元)。3、整地基及安装木地板按贰万元算(20000)。4、经甲方验收工程质量合格,现已交付使用。5、工程总计:肆拾玖万柒仟陆佰元整(497600元),已付贰拾陆万贰仟元整(262000元)下欠:贰拾叁万伍仟陆佰元整(235600元)。6、甲方代表签字:刘战迎陈来喜薛统计,该报告亦加盖有原保兴村村委会印章。嗣后,原保兴村2016617向原告支付款项50000,下欠工程款1856000元因故未付。20185,原保兴村与原新安村合并为西安市邑区渭丰XX,即被告村。原告在向被告索款期间,被告于2018915日向原告出具催款证明,该证明内容为:催款证明陕西昱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本村(渭丰镇保兴村)办公楼,至竣工验收后一直催要欠款至今未付,所有发票已开完,且已收到。特此证明,该证明有被告时任村主任徐政权签字并加盖被告村委会印章。原告多次索款未果,遂持诉称理由提起本次诉讼。

审理中,被告对原告承建原保兴村办公楼,及原保兴村与原告所签《户县渭丰镇保兴村村委会项目建设合同》、原保兴村出具的验收报告中村村委会印章真实性无异议,唯以原保兴村未移交档案及账务,现其无法比对核实为由,对合同及验收报告的内容表示不能确认。同时,被告对其向原告出具的催款证明中所盖印章亦无异议,仅以所盖被告村印章系上届行为为由,对其内容表示不清楚,并据此持辩称意见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原保兴村村委会自愿签订的《户县渭丰镇保兴村村委会项目建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诚实信用,自觉履行。

原告依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后,原保兴村委会村对工程进行了验收,验收报告中对工程结算价款、已付工程款及下工程款数额进行了确认,该村即应依据合同约定自验收报告出具日起6个月内全额支付工程款。而此后原保兴村委会村支付原告工程欠50000尚欠185600元借故未付,其行为显系违约,其应就拖欠的工程尾款及所产生的相应资金占用孳息向原告承担违约清偿责任。20185月,原保兴村与其他村合并为现被告村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之规定保兴所负诉争债务依法应由合并后被告,即西安市邑区渭丰镇XX承担。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欠款185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该款2015618日起至付清全款之日止之资金占用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235600185000185000被告在确认其向原告出具的催款证明中所加盖本村印章,及原告所持合同书、验收报告中原保兴村村委会印章真实性情况下,又以本村印章系前任加盖,及原保兴村未向其移交村档案及账务,致其现无法比对核实等抗辩,因被告村合并前后档案及账务移交等事宜系其内部管理事务,及其前任亦系职务行为,故被告所持抗辩意见,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不予采纳。185000201561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西安市邑区渭丰XX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陕西昱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5000,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该款自2015618日起至付清全款之日止之资金占用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4610元,减半收取2305元,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连同应负担之诉讼费用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杜讲和

七月三十

邱世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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