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4民初1186号
原告:***,女,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三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三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之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三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之子。
被告:陕西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675113783T。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甲,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第三人:**乙,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与被告陕西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甲、第三人**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陕西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甲、第三人**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65元,减半收取2282.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袁 佳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