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昱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渭南市方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昱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陕0502民初3456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南市正方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正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 被告:陕西昱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昱升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汉族。 原告***诉被告正方公司、昱升公司、***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正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昱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56327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清偿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份,XX村XX楼XX工地,主要从事16#、25#的砌墙工作。该工程的劳务分包由渭南市正方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其中工程名称为渭南市临渭区南塬异地扶贫搬迁**安置楼建设工程XX段。原告自进入工地一直从事砌墙工作到2017年十月份,被告***一直拖欠工资。2018年6月5日,***以自己和被告正方公司的名字向***等15人出具了欠条,明确拖欠***等15人砌砖工资106327元。2018年7月份,***向***手机微信转账了5万元工资。至今仍拖欠原告56327元工资。被告昱升公司系该项目的承包单位,被告正方公司为劳务分包单位,***为上述工程的实际承包人。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被告正方公司的答辩意见:被告公司与***2017年7月16日签订了渭南市临渭区南塬扶贫搬迁**安置区XX号楼砖砌体施工合同,承包方式是包工不包料,人工费计算方式是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50元,被告公司已经把工程款付了,***打了领款条,2017年11月16日领了28万元,当时原告等十人的工资表都是***代领的,并按了指印,2018年2月11日被告公司***给***转款13万元,被告公司已经向***将工程款全部支付完了,被告公司不再向原告支付了。 被告昱升公司的答辩意见:被告公司已经将工程款支付给被告正方公司,根据最高院建设施工解释合同的规定,本案与被告昱升公司无关,不应再支付原告的劳动报酬。 被告***的答辩意见:被告正方公司是施工主体用工单位,被告正方公司承包给我,我并无资质,被告正方公司承包给我违反法律规定,签订的砖砌体施工合同上的公司不是被告正方公司,我只是受被告正方公司***的委托帮他找工人,找的原告***等十人来完成砌砖工作。在施工过程中,我有帮原告等十余名工人在被告昱升公司的监督下现场给工人发了工资,打了领条,并有现场录像,也按了指印,虽然打了28万元欠条,但只领了24万元,我只是一个小组组长,只负责找人,对原告的诉请我不支付,应由被告正方公司及被告昱升公司支付。被告在本案只是一个砌砖小组组长,虽与被告正方公司签订了《砖砌体施工合同》,也仅是被告正方公司实际提供劳务的人,就是代表***等十余名工人与劳务公司签订了用工合同,被告也是提供劳务的农民工,挣的是找工人和小组负责人的管理工资。根据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用工的劳务报酬应由被告正方公司和昱升公司给付。被告不是给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主体。被告认为,被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没有义务向原告给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国家法律规定,农民工工资由用人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给付,工程在开工前三十日内,施工单位必须向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否则不予开工。所以,被告昱升公司是负责支付工资的主体,被告正方公司承包该工程有义务对原告给付劳动报酬。 原告***对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有:被告***出具的欠条,证明***代为结算的正方劳务及昱升公司欠原告等15人关于渭南市临渭区南塬扶贫搬迁**安置区XX号楼砖砌体工资的事实,欠条上是106327元,中途被告***给了5万元,现在还欠56327元。 被告正方公司质证对证据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无异议,认为被告公司已经支付过工资了。被告昱升公司质证认为与公司无关,不予质证。被告***质证无异议。 被告正方公司对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有:1、砖砌体施工合同、证明***承包工程及人工费计算的方式。2、2017年11月16日领条、2018年2月11日银行交易转账明细单,证明被告***已经领了28万及给***转账了13万。3、***签字的2018年4月7日安置小区地下室砌体工程量XX号楼计算的面积,证明楼上和楼下计算工程量的标准。4、工资表复印件,原件在被告公司项目部,证明被告***已经领了原告等人的工资。 原告***质证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3与原告无关。对证据4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被告昱升公司质证认为与公司无关,不予质证。被告***质证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不是承包只是以小组的方式,我只是小组组长。对证据2只领了24万,还有4万没有领。其余无异议。 被告昱升公司对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有:被告升公司与正方公司签订的合同、结算单一份、银行汇款,证明被告昱升公司已经向被告正方公司支付了工程款。 原告***质证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不认可。被告正方公司质证对证据无异议。被告***质证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工程款没有支付完。 被告***对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有:XX**短信截屏复印件、欠条一张,证明我只是小组组长,没有承包,当时领的28万元中还欠4万元,XX**就是***,长期拖欠工资未付。 原告***质证对证据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无异议。被告正方公司质证28万元中有4万元没有领属实,因为最终没有结算。对短信截屏与本案无关。被告昱升公司质证认为与公司无关,不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被告昱升公司与被告正方公司签订了工期从2017年2月5日至2018年5月31日渭南市临渭区南塬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XX***工程扩大式劳务承包合同,其中被告正方公司承建了其中3、6、9、16、17、18、25号楼的土建劳务,被告昱升公司已支付完了该工程款。2017年7月16日,被告正方公司作为甲方与被告***乙方又签订了渭南市临渭区南塬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XX段XX号、XX号楼砖砌体施工合同,乙方承担项目的具体内容为:承包项目为工程图纸设计的所有与砖有关内容及构件上的二次砌体,洞口上的二次补砌,主体验收前所有的加固眼,架眼洞等的补砌(不补外架洞)。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人工费计算方法为:每平米人工费50元/m2;地下室标砖按160元/m3计算。甲方被告正方公司代表***、乙方被告***在合同上分别签字捺印。后原告***等人受雇于被告***在该工地干砖砌体工作,原告等人干完活后,经与被告***结算,被告***于2018年6月5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载明欠***等15人工资106327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向原告支付了50000元工资,下欠56327元工资拖欠至今未付,至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 另查,欠条未支付的56372元工资,其中分别为***7321元、***5332元、**来7040元、***824元、杜战社6979元、***4181元、***3612元、***6085元、***6357元,原告***8596元,其余等人的均已付清。 本院认为,提供劳务者有权获取劳动报酬。本案在审理中,***、***、**来、***、杜战社、***、***、***、***,以欠条中没有其姓名要求以原告***代为起诉为由,在本案中不再主张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原告***也予以认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等人受雇于被告***从事工地砖砌体工作,应由被告***支付劳动报酬。被告***、正方公司之间因结算问题出现争议,不得因此拖欠应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二被告以此为由抗辩不能成立。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颁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昱升公司将工程劳务承包给有资质的被告正方公司并无过错,故其不承担责任。被告***作为个人并不具备建筑施工用工主体资格,被告正方公司作为有资质的企业,违法将工程发包给被告***,应当对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动报酬工资56327元。 二、被告渭南市正方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支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陕西昱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8元,由被告***承担,被告陕渭南市正方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崔 玲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选 二0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高 甜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