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毅冠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2民初16400号
原告:***,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才林,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江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滨港路39号山水绿城4幢2单元2-负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450534181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朝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朝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毅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翠屏二巷8号1幢,注册号500112000016523。
法定代表人:**。
原告**林诉被告重庆市江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毅冠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远林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65元,减半收取计14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婷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杨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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