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江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民辖终15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江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滨港路39号山水绿城4幢2单元2-负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450534181G。
法定代表人:龙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87年12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上诉人重庆市江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2民初155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本案不是劳动争议,而是劳务合同纠纷,合同所涉工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因此合同履行地也在重庆市南岸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提出起诉,请求判令原审被告重庆市江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工资、赔偿资金占用损失,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用人单位所在地在重庆市渝北区,故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余华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