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任光与重庆市江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毅冠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2民初11156号
原告:**,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才林,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江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滨港路39号山水绿城4幢2单元2-负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450534181G。
法定代表人:龙强,总经理。
被告:重庆毅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翠屏二巷8号1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任光与被告重庆市江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毅冠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受理后,原告任光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江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毅冠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任光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江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毅冠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光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江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毅冠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任光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