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新强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江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35民初2733号
原告:重庆新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大雁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683935947W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竞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小建,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江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湖街道滨港路39号山水绿城4幢2单元2-负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450534181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新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江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新强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以被告已经给付所欠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新强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7.00元,财产保全费用77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邹承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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