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新强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江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35财保204号
申请人:重庆新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阳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市江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新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江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渝0235执保294号裁定冻结了申请人重庆新强实业有限公司提交的保证金2万元,现因双方已达成调解,申请人重庆新强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保证金2万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新强实业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霆
书记员*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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