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福叶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建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117执恢353号

西安市福叶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建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福叶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建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117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建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福叶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68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且已经该款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117执恢35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7月12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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