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建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蜀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04执1278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XX路XX号楼XX号。
法定代表人:武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XX街。
法定代表人:鱼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西安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陕民申911号民事裁定书,责令:1.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西安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295780.07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承担案件受理费、反诉费,案件执行费4807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超过法定时效申请的执行异议,待执行异议处理完毕后决定是否进入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404执12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亚萍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天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