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7财保74号
申请人:陕西建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城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8773808183D。
法定代表人:**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锦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6年12月28日生,住西安市高陵区。
申请人陕西建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持有的予以冻结。申请人陕西建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保险公司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建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持有的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陕西建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先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罗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黄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