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建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等物权保护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武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428执恢144号 陕西建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陕西百富源粮油科工贸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陕西百富源粮油科工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428民初695号民事判决书、(2022)陕0428执159号之一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陕西百富源粮油科工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建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900万元及利息(以9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1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9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执行人承担本案诉讼费74800元;3、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72774元。本院于2022年06月0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陕西百富源粮油科工贸有限公司虽有厂房等财产,但均已被多家法院查封,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在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追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为本案被执行人。后本院委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营业室对从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止的借款9000000元的利息进行计算,确定借款期间的利息为2606262.5元,另外本院依据当事人关于加倍支付***行金的请求,截至2022年11月30日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加倍***行金670950元。综上,截至2022年11月30日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利息及***行金共计12277212.5元。2022年11月9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支付陕西建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00000元。2022年11月30日双方就该案履行达成如下协议: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于2022年12月20日前支付陕西建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金及利息11606262.5元(含已支付的2000000元);2、被执行人支付***行金193737.5元,其余***行金陕西建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3、本案诉讼费74800元、执行费72774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承担。协议达成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12月2日已履行了上述协议。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118748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陕西百富源粮油科工贸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