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26民初2512号
原告***,男,生于1979年3月18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眉县。
被告陕西建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城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8773808183D。
法定代表人**发,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荣安领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汤峪镇街道太白山旅游风景区迎宾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MA6XF2KE7T。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生于1994年1月29日,汉族,大学本科,住陕西省西咸新区,系被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陕西建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陕西荣安领衔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2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建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陕西荣安领衔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