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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802民初173号
原告:***,男,195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
被告:**,男,1974年9月14日,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告:重庆国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金沙港湾24号5-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74年9月14日,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178号附32号2单元6-6、6-7。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女,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明诉被告**、重庆国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明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负担。
审判员杨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