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4民初5747号
原告:重庆国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金沙港湾24号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8392137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西华建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石林大道42号1幢16-1至16-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5U79QYX4。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国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西华建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国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国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夏 伟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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