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渝北区新视听歌城,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5民初14882号之二 原告:***,男,196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万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电仪村****5-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当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当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渝北区新视听歌城,住所,住所地重庆市渝**金佳步行街****div> 经营者:***,女,195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 被告:***,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原告***诉被告重庆市万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渝北区新视听歌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