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5民终65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沙嘴工业区**整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9177W。
法定代表人:范少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万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江**电仪村****5-1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444848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文业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市万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鑫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3民初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万鑫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深圳文业公司支付施工工程款、工程款利息及返还工程保证金等。原审审理中,上诉人深圳文业公司认为其涉案项目部不是公司成立,故项目部印章不对公司发生效力,因而不是涉案合同的相对方,依法不应承担支付工程款及返还保证金的责任。原审法院以深圳文业公司未举示证据否认涉案项目部印章真实性判决其承担支付工程款及工程款利息的责任。经二审审理,存在以下事实不清:
一、涉案工程发包方为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方为深圳文业公司与芝加哥金属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万鑫公司于2012年9月9日与深圳文业公司项目部签订《劳务承包协议》,协议约定由万鑫公司对涉案工程中的大山村、车站段内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施工,该合同加盖深圳文业公司项目部印章,案外人**作为该项目部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字。该项目部印章仅在发包方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处进行了备案,未经工商部门登记,印章上印有“对外签订合同无效”。**作为项目负责人于二审审理中出庭证实,涉案工程由本人、***、***合伙承包后成立的深圳文业公司项目部,为便于工程管理刻制了项目部印章。并以深圳文业公司项目部的名义将涉案工程转包,深圳文业公司不是涉案施工合同相对方。由于案涉项目部未经工商登记,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民事义务主体,该建设工程项目部以其名义所从事的行为应认定为项目部负责人的行为,且项目部印章上刻有“对外签订合同无效”,因此仅以项目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不能及于深圳文业公司。故原审法院未将案涉工程项目部负责人**作为本案当事人予以追加,导致本案工程款支付责任主体未查清。
二、关于涉案工程造价如何确认的问题。经查,万鑫公司在涉案工程履行过程中,深圳文业公司未向其支付工程款。其施工过程中已收取的工程款均由项目部支付或项目部负责人委托案外人代付,工程完工后,万鑫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5年2月15日出具了所有工程款建设单位已经支付的款项已经清算的付款说明,同时注明建设单位已经支付的款项现我班组全部工程费用已结清,另一次性补助五万元作为项目其他费用。万鑫公司作出该付款说明后,已实际收到付款说明中所列的补助费五万元。万鑫公司法定代表人***还于2015年2月14日分别向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清欠办、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作出承诺书、情况说明,进一步强调涉案工程业主已支付深圳文业公司所有工程款的全额部分,现已经按照与劳务班组的协议支付了我班组全部工程费用。由于一审法院未对该事实进行核实并加以认定,万鑫公司在审理中也未举示有效证据否认其作出付款说明、情况说明、承诺书的效力,该事实必然影响万鑫公司实际已收取工程款金额的认定。另外,原审法院直接将涉案工程发包方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总承包方深圳文业公司与芝加哥金属制品(深圳)有限公司的工程款结算中涉及万鑫公司施工部分内容直接作为万鑫公司施工工程造价予以确认,不符合万鑫公司与深圳文业公司项目部签订《劳务承包协议》的约定。
综上,根据二审审理中出现的新证据及查明的新事实,此案原审法院未将涉案项目部负责人**追加为本案当事人,致使本案基本事实未查清,依法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3民初4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邹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