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渝北区新视听歌城,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5民初14882号之二
原告:***,男,196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用强,重庆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万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电仪村103号1单元5-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嘉陵,重庆当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当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渝北区新视听歌城,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佳步行街D幢17、18号。
经营者:***,女,195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
被告:胡昌国,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诉被告重庆市万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渝北区新视听歌城、胡昌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喻沿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