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5民辖终4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沙嘴工业区105栋整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9177W。
法定代表人:范少周,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万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电仪村103号1单元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444848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支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7531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市万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113民初402号民事裁定,驳回深圳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深圳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深圳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均不在重庆市巴南区,亦无证据证明案涉工程或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巴南区,故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其住所地的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市万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称,其从深圳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下设项目部处承接了重庆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南延伸段车站公共区天棚、墙面、地面装饰工程大山村站装饰装修工程,现工程已完成施工并验收合格,因深圳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尚欠部分工程款未结清,重庆市万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深圳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并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资金占用利息、垫付的项目部管理人员工资,业主发包方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等。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重庆市万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起诉时提交了其与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轨道交通三号线南延伸段车站公共区天棚、墙面、地面装饰工程项目部签订的《劳务承包协议》,该协议中明确载明工程承包范围为大山村车站段内装饰装修工程。因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故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潘小美
审判员***
审判员肖飒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吴平
书记员高广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