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903破3号之四
申请人:浙江欣立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5月6日,浙江欣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立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对该公司的资产已处置完毕,并按债权人表决通过的《财产管理、变价与分配方案》完成分配,故请求本院终结欣立公司的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欣立公司的管理人根据债权人表决通过的《财产管理、变价与分配方案》完成了财产处置和分配事宜,已达到终结破产程序的条件,故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欣立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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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王军伟
审 判 员 乐海奇
审 判 员 欧青梅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代书记员 岑天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