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欣立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欣立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903执9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欣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康腾路**永翔大厦1103-1109。

破产管理人: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欣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903民初19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欣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执行费74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手段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机动车、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阿里巴巴、财付通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两处不动产,分别位于衢州市松园西区××幢××单元××室和位于衢州市××村××幢××室(已拆迁),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正在服刑,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3、限制被执行人出境;4、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衢州市松园西区××幢××单元××室。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欣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的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20年10月16日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冻结,并解除被执行人限制消费、限制出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欣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903执9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平

审 判 员  江 涛

审 判 员  齐培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沈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