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903执91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欣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焦海天,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现住舟山市定海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欣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浙09民终7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欣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代偿款2202107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184元、执行费2442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财产,但逾期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机动车、工商、民政、理财产品、有价证券、阿里巴巴、财付通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第一、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卡账户;第二、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消费;第三、发布限制出入境决定书限制其出入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欣立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债权未受清偿,被执行人亦未支付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903执91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汤鹏飞
审 判 员 江 涛
审 判 员 张佩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 周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