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9民申2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叶敏,浙江丰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浙江欣立建设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李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海天,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戚某某。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欣立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8)浙0903民初1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浙江欣立建设有限公司案外达成和解协议。再审申请人***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宋存国
审 判 员 陈晓红
审 判 员 岑锦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 君
代书记员 何佳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