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欣立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欣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9民申2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叶敏,浙江丰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浙江欣立建设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李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海天,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戚某某。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欣立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8)浙0903民初1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浙江欣立建设有限公司案外达成和解协议。再审申请人***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宋存国

审 判 员 陈晓红

审 判 员 岑锦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 君

代书记员 何佳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