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17)浙0903执1039号
被执行人浙江欣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康腾路20号永祥大厦1103-110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
被执行人丁文明,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
本院作出(2017)浙0903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浙江欣立建设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展茅支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欣立建设有限公司、***、史文军、*******、丁文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浙江欣立建设有限公司、***、史文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