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凯圣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凯圣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蜀陵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14民初5814号   
 
原告:重庆凯圣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5号A2幢塔楼(中航九悦荟)4-8层6-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87476255N。
法定代表人:朱树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豪,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健,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蜀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朝阳社区武陵大道18号(武陵山农副产品物流交易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56468112J。
法定代表人:蔡陵。
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受理原告重庆凯圣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凯圣广告公司)诉被告重庆蜀陵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陵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蜀陵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付款项1032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2020年1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支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黔江民族风情城二期钟楼光彩照明采购和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货物及相应安装服务,合同约定包干价为158000元。工程安装完成后,由被告及监理竣工验收合格并向原告支付包干总价的97%,剩余3%的结算款即4740元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为两年,由被告物业对原告在保修期间的工程质量和维修服务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经被告书面确认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内容进行全面供货及施工安装。2020年1月13日,原告供货及安装完毕,原告编制并向被告提交了验收工程施工质量相关材料。被告对安装好的灯饰工程及竣工材料进行了接收。同时,按照被告的要求提交了增值税全额发票及支付款项申请。被告拒绝在验收材料上签字盖章并返还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于2020年5月11日向原告转账50000元,尚欠付原告货物及安装款项103260元(不含质量保证金4740元)。综上,原告依约已履行合同义务,为被告提供了光彩照明货物及安装服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履行期付款的义务。
原告为证明其诉求,向本院提交了《黔江民族风情城二期钟楼光彩照明采购和安装合同》,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工程开工报审表、工程开工报告,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工程竣工报告、单位(子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竣工检查报告,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黔江民族风情城二期钟楼光彩照明完工后照片,中信银行客户回单。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17日,原告重庆凯圣广告公司(乙方)与被告蜀陵公司(甲方)双方签订《黔江民族风情城二期钟楼光彩照明采购和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黔江民族风情城二期钟楼光彩工程提供货物及相应安装服务,合同约定进场时间2019年12月20日,工期25个日历天,即2020年1月15日前完成亮灯;合同包干价为158000元;工程安装完成后,由被告及监理竣工验收合格并向原告支付包干总价的97%,本工程无进度款(本工程在2020年1月15日前完成竣工亮灯才能支付工程款),剩余3%的结算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为两年,由被告物业对原告在保修期间的工程质量和维修服务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经被告书面确认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质保金不计息。另外,对工程款支付的发票还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等额增值税发票后向乙方付款,增值税附加税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未能提供,则甲方的付款将顺延。
审理中,原告举示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显示,原告于2019年12月12日向被告提交黔江民族风情城二期钟楼光彩照明采购和安装工程施工方案的编制,于2019年12月20日向被告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工程开工报告;原告举示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工程竣工报告显示开工日期为2019年12月20日,完工日期为2020年1月13日;原告举示的黔江民族风情城二期钟楼光彩照片显示光彩工程已投入使用。针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工程开工报审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工程竣工报告无被告蜀陵公司签章问题,原告陈述“工程完工后,多次将完工证据交给被告要求盖章签字,但被告拒不盖章签字”。
另查明,被告蜀陵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通过中信银行向原告重庆凯圣广告公司支付50000元,中信银行客户回单对该笔款备注“工程进度款”。
再查明,原告重庆凯圣广告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为被告蜀陵公司开具了158000元的工程发票,发票备注“建筑服务、工程服务”。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凯圣广告公司与被告蜀陵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签订《黔江民族风情城二期钟楼光彩照明采购和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采购和安装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合同服务。为证明已完成光彩工程已安装完毕,原告举示了黔江民族风情城二期钟楼光彩照片。就涉案光彩工程是否验收合格,或者是否已投入使用问题,被告蜀陵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亦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不力后果,故认定原告已完成涉案项目的光彩照明采购和安装服务,除质保金外的款项已达到支付条件。
经查,原告于2020年1月13日为被告蜀陵公司开具了158000元的工程发票,被告蜀陵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原告支付了50000元。根据采购和安装合同约定,涉案项目工程款的3%为质保金,质保期两年。从原告举示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看,涉案项目于2020年1月13日完工,故质保金未到支付时间,到期后可另行主张该笔费用。扣除质保金4740元(158000×3%),以及被告已支付的50000元款项,被告应支付原告服务费103260元。因此,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10326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20年1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支付完毕之日止的诉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蜀陵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凯圣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欠款103260元及资金利息,利息以10326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欠款支付完毕之日止。
驳回原告重庆凯圣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被告重庆蜀陵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郎卓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王瑞霞   
书    记    员      谭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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