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7009号
原告:重庆凯圣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5号A2幢塔楼(中航九悦荟)4-8层6-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87476255N。
法定代表人:朱树国。
被告:重庆恒大鑫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巴南大道9号附12号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9TF31R。
法定代表人:彭善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凯圣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恒大鑫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原告重庆凯圣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收到缴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凯圣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方荣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吴强俣
书 记 员 刘 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