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凯圣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重庆凯圣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民初22318号
原告:***,男,汉族,199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若晨,重庆禾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凯圣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塔楼(中航九悦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87476255N。
法定代表人:朱树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映靓,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凯圣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因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渝九劳人仲案字[2020]第1188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休假工资报酬11330元、拖欠的工资9644元。
经审查查明:2020年6月11日,原告以被告为申请人,向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1、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6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2、被告支付原告工伤保险待遇共计7134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884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4952员、住院伙食补助费96元、住院护理费1440元、医疗费6722.75元);3、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24990元;4、裁决被告支付原告失业保险待遇损失25920元;5、被告支付原告未休假工资待遇11330元;6、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工资9644元。2020年7月30日,作出渝九劳人仲案字[2020]第118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6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2、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884元、住院护理费960元;3、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23968.5元;4、被告支付原告未休假工资待遇8816元;5、被告支付原告工资差额45840.17元;6、对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仲裁裁决作出后,被告不服该裁决于2020年9月7日起诉至本院,该案案号为(2020)渝0107民初21676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本案中,被告不服仲裁裁决书已先向我院提起诉讼,现原告亦不服仲裁裁决向我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双方诉请的审查范围存在重合,故本案应当终结诉讼,并入先起诉的案件中一并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并入(2020)渝0107民初21676号案件审理;
二、本案终结诉讼。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李霄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卢泽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