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丰汇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

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建设分公司、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丰汇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青25民终1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建设分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43号。
负责人:孙玉军,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43号。
法定代表人:谢小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青海致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宁市。
原审被告:陕西丰汇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龙首北路西段11号。
法定代表人:崔利,该公司监事。
上诉人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建设分公司、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陕西丰汇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法院(2017)青2524民初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建设分公司、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被上诉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陕西丰汇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因原审未查清陕西丰汇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是否被注销等问题,属于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法院(2017)青2524民初3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兴海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建设分公司、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678元予以退回。公告费600元由上诉人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建设分公司、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康  琴
审 判 员 李 友 艳
审 判 员 索南彭措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英  拉
书 记 员 查 灵 敏
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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