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丰汇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陕西丰汇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112执恢2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2月1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女,1986年12月1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丰汇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靳天娇、陕西丰汇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2823号民事判决三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751624元,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经执行,已执行案款751624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海,执行费9961元被执行人陕西丰汇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未民初字第028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贺诚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