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51财保205号
申请人重庆安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81562638K。
法定代表人杨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建清,重庆渝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三柴发动机制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重,住所重庆市铜梁区工业园区龙山大道**会信用代码91500224693911535N。
法定代表人周世杰,董事长。
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受理申请人重庆安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三柴发动机制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安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三柴发动机制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在450万元内予以保全。由中国渝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全担保函作为本案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且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重庆三柴发动机制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在450万元内准予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施洪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