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方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方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陶放周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4民终28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陶放周,(又名陶周周),男,汉族,1953年9月18日出生,住西咸新区,公民身份号码:61040XXXX30918521X。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春艳,女,1959年3月16日出生,住西咸新区,公民身份号码:61040XXXX903165203,系上诉人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刚,男,1947年1月23日出生,住陕西省礼泉县,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陕西方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464。
法定代表人:高双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祥,陕西秦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大西安(咸阳)文化体育功能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咸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400580786379J.
法定代表人:张永强,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宗照,该管委会征迁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艇,陕西渭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寺照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南寺照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马辉,该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团顺,该社区委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丰收,该社区南寺照村第四小组组长。
上诉人陶放周与被上诉人陕西方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大西安(咸阳)文化体育功能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原审第三人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寺照社区居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21)陕0404民初2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陶放周上诉请求:1、撤销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404民初2200号民事判决,对该案依法审理;2、判令被上诉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144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2017年10月,被上诉人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违法圈占了上诉人所承包的土地1.3亩,并毁坏了其中0.6亩土地上的36棵桃树。被上诉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征地过程中,未有人与上诉人协商上诉人承包地地面附着物的赔偿问题。2020年4月武力强占我土地。村书记没有承认他们和双照办的卖地合同。直到我上诉中院,才把卖地合同拿出来。卖地合同是欺骗合同。依法登记的土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可以征地,不能强占。
被上诉人陕西方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辩称,该施工用地2017年7月由大西安(咸阳)文化体育功能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征迁办公室向被上诉人移交,移交单注明该宗地涉及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已结清,与农民完全剥离。施工时,手续是合法的。即使征地程序有问题,与被上诉人无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大西安(咸阳)文化体育功能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述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原审第三人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寺照社区居民委员会述称,没有意见。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陶放周是咸阳市秦都区双照办事处南寺照村(现名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寺照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承包土地位于南寺照村(北2、北3、北4)共8.16亩,承包期限为1997年至2027年。2016年9月26日咸阳市北塬新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现名大西安文体功能区管委会)与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签订《征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秦都区政府对包括南寺照村在内的约1712.733亩土地进行征迁安置。协议约定的征迁范围包括陶放周的6分承包地。2017年6月16日,双照街道办事处受秦都区政府委托,与南寺照村村委会签订了《大西安(咸阳)文化体育功能区管委会建设重点项目用地补偿事宜》,约定征迁土地的补偿费用及支付办法。此后,相关部门按规定兑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南寺照村村委会向陶放周发放征地补偿费用,陶放周拒绝领取。2017年7月28日,大西安文体功能区管委会征迁办公室向方圆公司出具“移交纬六路双照段项目用地移交单”,写明:“征地范围及面积为秦都区XX村。该宗地所涉及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已结清并与农民完全剥离,现移交施工。”2018年2月22日咸阳市北塬新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向方圆公司出具中标通知书,确定该公司为“大西安(咸阳)文化体育功能区纬六路市政道路工程”的中标人,2018年2月27日咸阳市北塬新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方圆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该公司负责“大西安(咸阳)文化体育功能区纬六路市政道路工程”项目施工。方圆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将陶放周在南寺照村的6分承包地圈占。2019年2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作出陕政土批214号审批土地件,同意将包括双照街道办事处南寺照村在内的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依法征收为国有,用于城市建设,并要求当地人民政府要及时足额兑现征地补偿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陶放周承包的6分地,属于咸阳市秦都区XX街道XX居XX会所有,在国家[大西安(咸阳)文化体育功能区纬六路市政道路工程)]征迁范围内。本案起诉前,该征迁范围土地已经陕西省人民政府同意转为建设用地,依法征收为国有,用于城市建设,当地政府已兑现征地补偿费用。方圆公司和相关部门签订协议后进行建设施工,符合法律规定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并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陶放周认为方圆公司侵犯其财产权利,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遂判:驳回原告陶放周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上诉人出举以下证据:
1、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土批[2020]29号文件第一页复印件,证明2020年以前的批复为虚假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证明被毁坏的果树单价为400元/棵。
被上诉人陕西方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证据1质证认为,不认可证据1的真实性,不属于新证据。
原审第三人大西安(咸阳)文化体育功能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寺照社区居民委员会对证据1的质证意见与被上诉人一致。
被上诉人陕西方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证据2质证认为,证据2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征收法》替代,上诉人以前提供过这个证据,对证据2不认可。
 原审第三人大西安(咸阳)文化体育功能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寺照社区居民委员会对证据2质证认为,不认可证据2。
经合议庭评议认为,上诉人二审出举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定。
经查,原判认定案件事实基本清楚。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陶放周涉案承包地属于咸阳市秦都区XX街道XX居XX会所有,在国家大西安(咸阳)文化体育功能区纬六路市政道路工程征迁范围内。本案起诉前,该征迁范围土地已经陕西省人民政府同意转为建设用地,依法征收为国有,用于城市建设。当地政府已兑现征地补偿费用。涉案土地由大西安(咸阳)文化体育功能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征迁办公室向被上诉人移交,移交单注明该宗地涉及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已结清并与农民完全剥离。陶放周认为被上诉人侵犯其财产权利,不能成立。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寺照社区居民委员会已按照《咸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标准确定对上诉人给付赔付,未侵害上诉人合法权益。
综上,陶放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陶放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吕娟芳  
审    判    员      李新莉   
审    判    员      赵建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     李  思   
书    记    员     尤莉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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