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方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方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恢复原状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民申3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又名陶周周)。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方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中路新华大厦905室。
法定代表人:高双德,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大西安(咸阳)文化体育功能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北塬大道一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强,该管委会主任。
原审第三人: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寺照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南寺照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马辉,该社区居委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陕西方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西安(咸阳)文化体育功能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寺照社区居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4民终2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本案在诉讼前该征迁范围内的土地,已经陕西省政府同意转为建设用地,依法收归国有,用于城市建设,当地政府已对兑征地补偿费。涉案土地由大西安咸阳文化体育功能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征迁办公室向被上诉移交,移交单注明该地和涉及征地补偿安置用于结清,并与农民完全剥离,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错误。陕西省人民政府同意将涉案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在2019年2月15日,而陕西方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占用申请人耕地的时间为2017年10月。申请人并未收到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并未结清。依法登记的土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2、支持申请人一审的诉讼请求;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涉案承包地属于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寺照社区居民委员会所有,在国家大西安(咸阳)文化体育功能区纬六路市政道路工程征迁范围内。本案起诉前,该征迁范围土地已经陕西省人民政府同意转为建设用地,依法征收为国有,用于城市建设。涉案土地由大西安(咸阳)文化体育功能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征迁办公室向被申请人移交。***主张被申请人存在侵权行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董倩倩
审判员  张树禄
审判员  马 萍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