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25)陕0424执974号
宝鸡市某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5年07月03日立案执行陕西某有限公司与宝鸡市某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已向你/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你/你单位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此令
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乾县人民法院:
根据你院(2025)陕0424执974号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向你院申报财产如下:
被执行人基本情况证件号(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住址(或住所)联系电话当前财产情况现金、银行存款、收入等不动产
(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动产
(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财产性权益
(债权、股权、股票、债券、投资权益、基金份额、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情况一年内财产变动情况被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