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科塔机租赁有限公司

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建科塔机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6民初12330号
原告: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965564608。
法定代表人:李海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后利,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美燕,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科塔机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恒鑫花园**高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339700043。
法定代表人:周建东,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科塔机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璐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根
书 记 员  黄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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