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12民初12399号
原告:重庆大西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枇杷山正街**(华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0938737X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东方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东方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两江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渝**回兴街道服装城大道****-1-1会信用代码91500112084672364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大西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西洋装饰公司)与被告两江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江控股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西洋装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两江控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西洋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00000元、违约金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5日,原、被告签署了《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圣明商贸城招商中心及办公楼精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暂定价款300万元。一层招商中心2015年7月22日竣工,二至五层办公区2015年8月10日竣工。付款时间为工程完工且经被告验收合格后15日内审核已完成总产值,之后15天支付至审定总产值的80%;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满2年,保修期内无质量遗留问题,扣除被告委托整改费后支付剩余保修金的80%;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满5年,保修期内无质量遗留问题,扣除被告委托整改费后支付剩余保修金。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合同暂定价款的0.5%违约金等内容。同年8月28日,双方又对新增部分的工程补签了《补充协议》,约定固定包干价15600元。嗣后,原告按约履行了施工任务,该工程于2015年8月23日竣工,于2017年8月28日办理完毕结算,结算金额为3305701元。根据协议,被告应在结算后30天内支付95%工程款,即2017年9月27日前支付3140415.95元;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满2年支付保修金165285.05元的80%,即2017年8月24日付132228.04元;尾款33057.01元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满5年后支付。但截至今日,被告累计支付工程款3105701元,尚有20万元工程款未付。由于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金15000元。
被告两江控股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无异议,同意支付原告工程款20万元,违约金由法院依法审查。
对原告主张的事实,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2015年5月15日,原、被告签署的《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二条约定,除本合同另行约定的违约处罚外,违约一方承担合同暂定价款0.5%违约金支付给另一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20万元,被告无异议,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因《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没有针对该违约行为另行约定违约责任,被告应按施工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按合同暂定价0.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000元(3000000元×0.5%)。
综上,原告诉讼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两江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大西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0000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226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26元,由被告两江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