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民终71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两江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回兴街道服装城大道****-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84672364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大西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枇杷山正街**(华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0938737X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两江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大西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2民初12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两江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两江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玥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颜 菲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