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5财保73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渝北区宏宇石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脊路112号B幢1-14,组织机构代码L40***922-6。
经营者:邵桂秋,男,***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文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太,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大西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枇杷山正街136号(华安大厦)***层A1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0***8737X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渝北区宏宇石材经营部与被告重庆大西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2016)渝0105民初4***9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3月3日作出(2016)渝0105民初4***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大西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02***元的财产及查封担保人***名下登记的渝BKXXXX车辆。解除保全申请人渝北区宏宇石材经营部以生效的法律判决为由,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渝北区宏宇石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保全申请人渝北区宏宇石材经营部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好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范红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