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7财保10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和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代表人:陈利。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02月27日出生,重庆市合川区。
蔡黎明诉***、重庆和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于2020年0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和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600元的财产。本院依法作出(2020)渝0117执保75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和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50600元。2020年8月3日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和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该保全所涉诉讼案件已经法院判决驳回***对其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前述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和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和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曾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