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和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涛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和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民初17884号
原告:重庆涛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蓝色经典小区**2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598T3K。
法定代表人:刘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和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新茂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68724562A。
法定代表人:陈利,职务不详。
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受理的原告重庆涛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和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涛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涛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涛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涛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6.72元,减半交纳1163.36元(原告重庆涛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涛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宗 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田箴堃
书 记 员  李夏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