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9民初11420号
原告:***,男,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重庆和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华路170号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68724562A。
法定代表人:陈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心伶,女,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和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邹 焱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夏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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